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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
(财金[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有效发挥各项功能,关系到地方经济和全国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金融越来越受到关注。为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职能,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义。地方金融内涵丰富,既涉及地方金融机构建设,还包括地方金融发展规划、金融环境建设、金融资源配置、金融风险防治等。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实质是运用财政手段促进和有效发挥金融各项功能,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公共财政职能的体现,是各地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财政部门要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部署,围绕中央关于今后时期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意见,立足公共财政框架,积极参与和支持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主动发挥财政管理职能和杠杆作用,逐步建立地方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今后时期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政策措施,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为切入点,以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为立足点,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为支撑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全面推进。抓住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和加强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这两条主线,灵活运用投资、税收、补贴、奖励等政策工具,主动参与制定和实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支持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做到事前策划、事中管理、事后监督,有效行使公共管理者、资产监管者和风险防治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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