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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01号--废止《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公安部令
(第101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
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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