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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创造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认识无障碍环境的重要意义,落实国家关于无障碍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有利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积极推进建筑设施无障碍工作,新建办公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现有办公场所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的,要制定方案,逐步改造,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工作,对于应当公开的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救助程序、重要信息,要注重通过媒体、网络、广播、手语节目、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告,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为残疾人获得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于在法律救助过程中需要手语、盲文、大字体、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提供便利。
  在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中,案件主办机关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残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充分了解残疾人的相关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等方式,检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出台情况、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工作档案和统计情况等。检查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
  六、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央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对地方残疾人法律救助办案经费进行适当补贴等。地方经费主要用于本地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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