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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尽快结案。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相关人员。强化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构等场所的监督,保障残疾罪犯、被羁押人和被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告知残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公安部门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社会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并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宣传预防措施,提高残疾人的防范能力。
  各级公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继续深入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团伙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残疾人的道路通行权益,严厉打击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等各种侵害残疾人道路通行权益的行为。
  盲人或者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他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应当遵循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询问残疾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公安部门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四)司法行政部门
  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部门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残联、街道、村(居)委会等的协调配合,建立高效、便捷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需求。树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的先进典型,加大对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力度,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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