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国家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推进,是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地方建立本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功能和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针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本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部署;适时开展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调研,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协调解决。
三、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一)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务院制定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对于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法院要简化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并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