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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残联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切实推进“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2月19日

《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为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一步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把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许多重大举措,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残疾权益保障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普遍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明显提高。
  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是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有助于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象,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发生,缓解残疾人在法律救助方面的供需矛盾,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
  残疾人法律救助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残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而且包括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机构、公证处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还包括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法律救助工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本着简便、有效、适当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程序,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大程度地满足残疾人的法律需求,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困难,促进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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