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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组退场前应当告知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归还借阅的全部资料,经双方签章后,检查人员退出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
  如现场检查需要延期,检查组应将延期时间通知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检查报告和检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主查人或经指定的起草人应当以《统计现场检查的事实和评价》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现场检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九)。《统计现场检查报告》是检查组报告现场检查工作的文书,经检查组组长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对《统计现场检查报告》的批示,主查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统计现场检查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十)。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还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统计现场检查意见书》是向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意见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专门文件,统一编制文号和加盖公章后送达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现场检查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统计现场检查意见书》后的4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检查组。
  第二十七条 为监督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改情况,检查组可实施后续现场检查。

第五章 检查档案整理

  第二十八条 在统计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当及时整理现场检查情况档案。档案包括: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会谈纪要、工作底稿、证明材料、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检查报告、监督意见书、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书面反馈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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