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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规程(暂行)

  《统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须经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确认,是检查组据以对相关问题定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检查组成员根据《统计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和《统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对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查证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核实、总结,并由主查人组织检查组全体人员对各项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形成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初步检查结论和基本评价,并编写《统计现场检查的事实和评价》(格式详见附件七)。
  《统计现场检查的事实和评价》应当包括总体评价、检查事实和定性意见两个部分。在《统计现场检查的事实和评价》中所列的每一项事实都必须有详细、充分的数据或文字材料的支持。
  第十九条 《统计现场检查的事实和评价》由检查组组长签字后向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反馈一般采取总结会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检查组与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总结会谈,检查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拟进行总结会谈的时间通知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由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结会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由主查人宣读《统计现场检查的事实和评价》的所有内容,请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检查结论提出意见,进行讨论和交换意见。
  (二)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统计现场检查的事实和评价》中认定的问题如有异议,检查组应当进行审核,以确保事实评价的准确,尽可能达成共识。必要时可在事实核实清楚后,安排第二次总结会谈。
  (三)总结会谈后编写《统计现场检查总结会谈纪要》(格式详见附件八)。
  第二十一条 如果因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总结会谈时不给予应有的配合导致总结会谈无效,或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举行总结会谈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将《统计现场检查的事实和评价》发送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统计现场检查的事实和评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超过期限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要及时掌握检查工作进度和检查情况,查看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分工,将重要问题查清查透,提高检查工作质量,保证如期完成检查任务,达到检查目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在检查过程中接触到的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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