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8]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去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扶持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奶农养殖积极性,奶牛养殖效益回升,奶业发展形势不断趋好。近期,由于原料奶供给趋紧,价格上涨,一些地方原料奶收购秩序混乱,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情况屡屡发生,部分乳制品企业跨地区高价争抢奶源,少数中小型乳制品企业放松原料奶收购标准,造成质量安全隐患。为规范原料奶市场秩序,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原料奶市场质量价格专项检查各级价格、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对原料奶生产、收购、加工环节的价格、质量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从3月底开始,至5月中旬结束。
(一)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奶销售、收购环节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奶贩、奶站,以及乳制品加工企业在收购、销售原料奶过程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压级压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奶牛饲养和原料奶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奶牛健康标准,加强对奶牛饲养场的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滥用饲料添加剂、兽药、违禁添加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抗生素,在奶牛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饲料等行为。加强奶站管理,严格禁止奶站跨地区收奶、强买强卖等行为。加强奶农、奶贩、奶站原料奶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三)工商门市部要加强对原料奶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流通环节经营者条件,是否按要求建立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是否销售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原料奶。加强原料奶的质量监测,依法查处原料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