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8]37号 2008年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有关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国家每年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实施经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第四条 结余资金扶持方向。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