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
(会协[200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已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了解和信赖,提高行业管理信息的透明度,促进行业会员不断增强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履行行业服务、监督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重视行业管理信息的采集、审核、记录、监控和更新工作,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行业管理信息的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三条 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诚信水平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应当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全面、及时的要求,并依法保护注册会计师个人隐私和会计师事务所商业秘密。
第五条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充分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深化信息的分类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积极向社会公众披露反映行业发展水平、市场结构、专业贡献等方面的综合信息。
第六条 与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水平相关的下列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一)专业资历信息。包括学历、学位,取得专业资质的方式、种类、名称、时间,转所情况,执业经历,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执业年限,执行业务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