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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通知

  注:1.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的,可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
  2.“事务所审核意见栏”应说明注册会计师本人或委托人代为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3.“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栏”应签署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意见;若不符合,应注明原因。
  4. “协会代管”人员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栏内填写协会代管。

  附表2∶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姓名注册会计师编号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是否已交个人会费是否完成继续教育事务所审核意见省级协会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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