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红名单”企业暂按AA类实施管理。各关应当告知上述企业在2008年5月31日前向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各关在审核时不再对企业进行准入式验证稽查。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
《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三)关于“三高一大”企业的衔接。
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总署审批的便捷通关“三高一大”企业暂按AA类实施管理。各关应当告知上述企业在2008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时已通过海关稽查的,各关在审核时,可不再对企业进行验证稽查;审批时没有经过海关稽查的,各关企业稽查部门应当优先对上述企业进行验证稽查。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海关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
《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四)关于参加验证稽查试点企业的衔接。
2008年4月1日前参加验证稽查试点并通过验证稽查的企业,其稽查结论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述企业在稽查结论有效期内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海关不再对其进行验证稽查。
四、其它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管理类别的适用问题。
1.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暂按B类实施管理,适用时间以企业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起算。各关应当按照
《办法》的规定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核,对达不到B类条件的,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工作;对已达到A类条件的,应当根据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上调工作。
2.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适用区内的政策和管理,不受《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限制,其适用的企业管理类别仅表明其信用程度。但当其在区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则受《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限制,海关按照其适用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关于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管理类别的适用问题。
1.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暂按B类实施管理,适用时间以企业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起算。各关应当按照
《办法》的规定对上述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对达不到B类条件的,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工作;对已达到A类条件的,应当根据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上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