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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关要结合关区实际,认真研究《办法》实施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整体规划,制订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宣传方案,做好《办法》的培训和宣传,形成持续的培训效果和宣传声势。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建立关区内外的联系配合机制。
  各关可依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关区的业务特点和机构设置情况,按照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严密监管、高效运作的原则,细化、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建立可靠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三)严格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和评定程序,保证全国海关企业分类的统一性。
  《办法》施行后,各关应停止执行各关自行制定的诚信企业、信用企业等与分类管理有关的类似制度,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企业分类工作。总署将制定全国海关统一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以下简称《措施目录》),在《措施目录》正式实施前,各关可以继续适用原来的各项管理措施。
  三、做好新旧《办法》及与有关规定的衔接工作
  (一)关于现有企业管理类别的衔接。
  自2008年4月1日起,现有A(包括旧《办法》规定的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的A类)、B、C、D类企业直接过渡到《办法》的A、B、C、D类。其后,各关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工作。
  (二)关于“红名单”企业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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