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3月13日 署稽发[2008]8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2008年1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对外公布,并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切实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现就执行
《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
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模式,是中国海关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8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改善海关执法环境、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
新修订的
《办法》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中国海关参加签署的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要求,在总结、吸收以往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海关实际,借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等国际海关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运用守法便利原则和信用、风险、贸易安全等管理理念及管理方法,对海关“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的实际应用予以制度保障。
《办法》的出台是按照《2004- 2010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深化海关管理制度改革中的基本制度安排。
《办法》的施行既有利于实现海关管理目标,同时也是推进海关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贸易便利、执行所参加签署的国际协议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领导,全面部署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工作
(一)加强对
《办法》的学习和研究,积极开展对关员和企业的培训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