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7号--评价以法律形式体现的租赁交易的实质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29号--特许权服务协议:披露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
●香港(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32号--无形资产:网站成本
香港解释公告
●香港解释公告第1号--基础设施的适当会计政策
●香港解释公告第3号--收入:开发中房地产的预售合约
●香港解释公告第4号--关于香港土地租赁中租赁期限长度的确定
附件二:
需调节差异的持续消除机制与等效的维持机制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承诺支持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一致认为趋同是一个持续过程。双方表达了基于持续基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并进行持续的等效维持的意向。双方也表达了就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工作维持密切交流与合作的意向。如《联合声明》第二段所提及的,本附件说明了需调节差异的持续消除机制与等效的维持机制。
第一部分--香港会计师公会应遵循的适当程序
香港会计师公会将采取下列步骤,将所有新的或修订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布情况告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并投入力量以监督调节状态:
1. 当发布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征求意见稿的新评议邀请时,香港会计师公会将向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供评议邀请的副本。
2. 当发布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香港会计师公会将向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供公会意见的副本。
3. 当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或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征求任何技术意见时,香港会计师公会将向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供技术意见的副本。
4. 当香港会计师公会采用一项新的或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的解释公告作为一项新的或修订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时,香港会计师公会将向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供新的或修订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副本。新的或修订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在任何情况下将与相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应遵循的适当程序
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采取下列步骤,将发布新的或修订的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告知香港会计师公会,并将在发布新的或修订的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之前,考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以确保准则的趋同:
1. 制定新的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时,中国财政部将考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
2. 当发布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征求意见稿时,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向香港会计师公会提供征求意见稿的副本。
3. 当发布新的或修订的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时,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向香港会计师公会提供新的或修订的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的副本。
4. 当从香港会计师公会收到采用新的或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的解释公告所制定的新的或修订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时,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就内地是否将采用该准则以及何时将采用该准则提供反馈,并根据要求更新可能需调节的差异。
5. 当制定意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的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时,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保留新的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对记录,并将比对记录提供给香港会计师公会。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将讨论新准则对等效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