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比较项目所采用的方法为基于结果的比较法,该方法对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进行识别,并评价这些差异是否会导致财务报告编制者以不同的方式对财务报表中的重要项目进行确认和计量。根据两套准则的不同情况,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被作为基准,与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比较。识别不重要的文字差异不切实可行。在进行该比较时:
(1)准则中如涉及财务报表编制者的选择权不被视为差异;
(2)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 号--首次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是基于新旧准则转换而制定的。首次执行准则日的影响取决于企业所处的具体情况,因为此项比较并无实际意义;
(3)此比较还不包括《香港会计准则第26 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与《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因为退休福利计划不是上市公司。
识别差异
16. 香港会计师公会覆查了所有相关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列出的要求,考究了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已经作出相应的要求,并决定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是否:
(1)被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述及;
(2)未被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述及;或
(3)与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不同。
17. 所进行的比较揭示了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由于被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省略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所导致的某些差异。财政部已经采取积极步骤来减少差异。在联合声明签署日,差异已经通过下列方式加以消除:
(1)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双方同意在2008 年4 月底前出版补充讲解。
18. 在《讲解》中述及了对部分差异的处理要求。接受《讲解》的地位与具有法定效力的准则和指南等效的前提是,在准则讲解和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冲突时,以准则要求为准。
19. 香港会计师公会认为在有活跃市场情况下,生物资产在其寿命周期内,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的要求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1 号--农业》的规定。然而,在无法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情况下,内地《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对企业使用公允价值的限制更加严格。香港会计师公会同意在内地市场不可能通过估值技术可靠获得公允价值,因而同意不将其列为一项需要调节的差异。
四. 比较结果
20. 比较结果体现为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之间的联合声明,相关支持文件包括:
(1)比较项目背景及比较过程的详尽说明(《联合声明》的本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