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8]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加强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为保障奥运期间食品供应安全,加强对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备选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直至北京奥运会结束,针对北京奥组委和各奥运举办地政府指定的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专门的生产要求和监管措施,确保奥运食品安全。
(二)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奥组委的有关要求,对所有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驻厂监管制度。实行当地政府负总责、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第一责任、主管部门派员驻点、指导监管,做到封闭管理,现场检测,批批检验,严格准出。
二、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在北京奥组委已认定62家奥运食品备选基地和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包括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企业、中国名牌企业、国家免检企业为奥运供应食品。由北京奥组委和各奥运举办地政府负责提出具体要求,质检部门协助落实。
三、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要求
(四)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高度重视供应奥运食品工作,必须成立企业一把手任组长的奥运食品定点供应保障领导小组,确保供应奥运食品工作切实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