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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失效]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栏=2栏+6栏;2栏=3栏+4栏+5栏;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7≥118;119≥120;111=107÷109。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

  表  号: 廉租5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期末累计 

本期 

         甲

1

2

一、按各资金渠道筹集总额

101

万元

 

 

   其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

102

万元

 

 

      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

103

万元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104

万元

 

 

      市县预算拨款

105

万元

 

 

      省级预算补助资金

106

万元

 

 

      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107

万元

 

 

      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108

万元

 

 

      社会捐赠资金

109

万元

 

 

      其他资金渠道资金

110

万元

 

 

二、按用途资金支出总额

111

万元

 

 

   其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112

万元

 

 

      实物配租房源筹建资金

113

万元

 

 

       其中:集中新建住房资金

114

万元

 

 

          配建住房资金

115

万元

 

 

          收购存量住房资金

116

万元

 

 

          其他筹建方式资金

117

万元

 

 

      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资金

118

万元

 

 

三、租金核减资金

119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8;113=114+115+116+117。

第四部分 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行政区划代码: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区、市、旗)代码。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8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
  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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