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栏=2栏+6栏;2栏=3栏+4栏+5栏;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7≥118;119≥120;111=107÷109。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
表 号: 廉租5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月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 代码
| 计量单位
| 期末累计
| 本期
|
甲
| 乙
| 丙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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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各资金渠道筹集总额
| 101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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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
| 102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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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
| 103
| 万元
|
|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 104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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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预算拨款
| 105
| 万元
|
|
|
省级预算补助资金
| 106
| 万元
|
|
|
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 107
| 万元
|
|
|
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 108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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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捐赠资金
| 109
| 万元
|
|
|
其他资金渠道资金
| 110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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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用途资金支出总额
| 111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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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 112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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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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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房源筹建资金
| 113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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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集中新建住房资金
| 114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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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住房资金
| 115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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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存量住房资金
| 116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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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筹建方式资金
| 117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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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资金
| 118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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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金核减资金
| 119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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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8;113=114+115+116+117。
第四部分 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行政区划代码: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区、市、旗)代码。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8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指按照《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
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指按照《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