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并由验收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四)《验收单》依据
《合同》自动生成,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七、权益保护及违约处理
(一)协议供货采购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税务总局、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
(二)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采购人可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1.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期供货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协议供货产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4.中标产品被新产品替代擅自提高价格的;
5.不接受零散采购的;
6.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7.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本通知规定的。
(三)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验收,按合同要求和约定付款。
八、有关要求
本通知所指“中标供应商”是指本次经税务总局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的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供应商,也是中标产品的总供货商(即原厂商或总代理商)和协调人。“协议供货商”是指经中标供应商授权、为本项目提供中标产品及服务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各地经销服务商,也是中标产品的最终供货商。为严格协议供货制度,现对采购人提出要求如下:
(一)凡采购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3类设备的,必须在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除遇特殊情况并经税务总局授权外,均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
如果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价格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其他代理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采购结果向税务总局反映,按规定向税务总局办理备案。
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协议供货商数量较少,不能满足要求,各省国税局采购部门可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货物的代理商或分销商,报税务总局核准并商中标供应商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代理商或分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