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更新换代、停产,在不降低原中标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经税务总局核准,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原中标产品一对一替换为新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价格。
如果中标产品发生配置升级,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税务总局申请调整配置,调整后的型号和价格不变或更优惠。
(五)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协议供货产品、选件和耗材等,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
(六)各采购人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协议,及时协调解决或给予处罚,切实保护采购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1.本次中标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
2.中标产品的市场价格发生下降变化时,中标供应商未按承诺在价格变化后的约定时间内调整价格;
3.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其他违约、违规情况。
三、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根据各类产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大小,分别按下列限额标准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一)采购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采购人可结合部门实际需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按程序确定或随机选定某一品牌,指定1家或选择3家协议供货商,以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为基础,与供货商提出的本次报价进行比较,再次商谈价格或二次竞价,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二)采购金额为30万元(不含)至120万元(含)的,采购人必须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中标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
(三)采购金额为12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采购人必须将采购需求报省国税局采购部门,由该部门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中标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
省国税局采购部门竞价采购后,应与相关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合同签订及付款方式。
(四)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采购部门上报税务总局进行公开招标;或经税务总局授权,由省国税局采购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
除以上四种情况外,如因特殊情况,需采购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之外产品的,应由各省国税局采购部门按规定报税务总局授权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