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
(国税函〔2008〕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共3类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公开招标,在国税系统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一)本次办公用品协议供货范围包括: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共3类设备。
(二)本次协议供货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均应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征得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参照执行。
(三)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则为1年,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计算。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化,供货有效期如有调整,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中标产品及其价格
(一)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根据设备性能、技术指标和不同配置分为15个品目,共有19家中标供应商的111款产品中标入围。
(二)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价格均为中标最高限价,中标产品价格包括:产品价格,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等辅助服务费,售后保修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和配件等相关费用。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中标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只能向下调低,不得向上调高;如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应对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相应下调。
(三)投影仪和传真机质保期为3年,复印机质保期为1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采购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由于本次协议供货质保期比部分市场产品的标准质保期或服务期(1年)长,因此少数产品中标价格可能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人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仔细核对后再确定采购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