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灯具产品出口免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灯具产品出口免验的通知
(2008年3月3日 国质检检[2008]90号)
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和《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准你公司生产的出口可移动式和固定式灯具产品免验。免验有效期自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