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或者《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三)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国家级测评机构中聘任的注册工程师证章材料;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归地方所属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统一格式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其中申报国家级测评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申报单位是中央企业的,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直接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国家级测评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测评机构进行认定评审。省级测评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审。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级测评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测评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评分标准见《建筑能效检测机构认定评分表》(附表三),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