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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2.《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2、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样式(略)
附件1:
第一条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