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意总结经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注意及时收集
《处罚规定》实施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注意了解企业、行业协会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做好汇总、分析和研究工作。
四、积极做好
《处罚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全体价格检查干部学习,重点是学习
《处罚规定》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进一步加深对经营者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扩大价格违法行为公告范围在执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采取在各种媒体上发表文章、答记者问及设置咨询台、开辟宣传栏、布置宣传橱窗、印发宣传单等形式,运用举案说法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五、做好
《处罚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一)做好
《处罚规定》的适用衔接。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3日以前,但截至此日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立法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原则上按照修订前的
《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3日以前,但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此日之后的,应当按照新修订的
《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清理相关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现行的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与新修订的
《处罚规定》中的内容不相一致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