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细化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属于“哄抬价格”,并且明确“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
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以及价格欺诈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四是扩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公告范围。对经营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
三、切实抓好
《处罚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查处典型案件。要针对目前不正当价格行为发案频率高、表现形式多样的特点,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尽快把新修订的
《处罚规定》运用到具体执法实践中去。要组织力量,快速出击,查处一批价格违法案件,提炼一些典型案例,坚决打击、严厉查处串通涨价、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的临时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惩个别顶风违法的经营者,震慑价格违法经营者。
(二)宣传法律知识。要加强对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与监督,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引导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促进价格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营造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环境。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新修订的
《处罚规定》,认真履行价格监管职责。一是要牢固树立职能法定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二是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切实做到程序合法;三是注重处罚效果,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符,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四是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案件审理、执行处理等执法环节,要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把每一个案件都要办成“铁案”,确保处罚规定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