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人员备案的初审。
(四)负责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对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卫生的事项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代表机构应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生部业务主管的代表机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卫生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
1.设立代表机构的理由
2.基金会的宗旨和基本情况
3.承诺接受卫生部业务指导
4.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6.发展规划
7.申请代理人身份及详细联系方式
如基金会已在中国内地开展活动,应写明活动情况。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的设立申请制式文件。
第七条 卫生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进行审核。如果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将向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函。
第八条 代表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后,应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等,并应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 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调整派驻工作人员、注销登记的,应当经卫生部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卫生部对代表机构的债权债务不享有权利,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报送卫生部审核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当年计划开展的公益活动名称、实施地区、内容、经费预算和执行单位等内容。卫生部对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