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加强监管的通知
(国质检法〔2008〕8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已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根据
《决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取消了“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这一行政审批项目,不再要求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尸体、骸骨入境、出境时事先申领许可证。请各局按照
《决定》的要求,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现场办理尸体、骸骨出入境手续时,简化程序,加快通关速度,同时依据职能,加强监管。对尸体、骸骨进行检疫查验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口岸查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防腐处理证明等有关文件。因患检疫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必须就近火化,不得移运。因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卫生控制措施。在口岸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采取卫生检疫措施,并签发证明后,方可移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