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进出口商品全面监管的工作机制
4.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制定检验检疫政策法规、采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科学依据和前提。要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平台,组织开发统一的风险预警系统,按不同专业类别建设高素质的风险评估专家队伍,提高风险评估的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规范风险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平台统一、系统共用、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做到“管得住,放得快”。
5.加强法检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完善《法检目录》调整机制,成立《法检目录》调整委员会,建立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科学、动态的调整机制,把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商品以及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日用消费品全部纳入《法检目录》,把不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商品从《法检目录》中调出去,增强法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出口法检商品,要建立和完善从原料生产到产品出口全过程监管的“两个链条”,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两个体系”。全面实施进口食品、农产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个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都要落实检验检疫标准、落实检验检疫人员、落实检验检疫手段、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加强批次管理,加强封识和标志管理。真正做到强检、严管,确保出口商品符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性要求,进口商品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任务重的地方,可请地方政府配备协检员。
6.加强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积极推行“出口企业全备案,进口商品全申报”,把非法检商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掌握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情况。要密切关注相关部门对国内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和消费者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反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检验监管措施。要加强对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有效利用社会检测资源,提高对非法检商品的抽检率。采取多种有效手段,提高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7.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一是要严格限定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种类。出口食品农产品一律不得从市场采购,市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 (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出口商品,须凭证报检。二是实行“采购地检验,口岸查验放行”监管方式。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必须在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三是对出口商品供货店铺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