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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
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8年1月31日 国质检通[2008]6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有关司(局):
  现将《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 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 
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总局就建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出口食品农产品抓源头工作机制
  1.大力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严格执行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备案/注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基地备案/注册管理工作质量,强化出口企业对基地的管理责任。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对备案/注册基地要实行统一供种、统一供料、统一供药、统一防疫、统一收购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台账制度。要将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出口目标市场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完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做到农兽药残留能监控,疫情疫病能防控,原料质量有保证。
  2.建立和完善区域化监管的工作机制。按照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抓源头工作机制。在出口食品农产品主产区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实行区域化管理。形成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由地方政府统一进行规划、统一组织基地备案、统一实施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基地连片备案、原料连片种植(养殖)、农业投入品统一管理。通过实行区域化管理,营造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的良好环境。源头监管任务重的地方,可请地方政府配备协管员。
  3.加强源头监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要加强与农牧渔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出口商品原料基地建设情况和进口国家(地区)对出口商品在质量安全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及存在的问题,以便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问题。三是加强协作配合。针对源头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源头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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