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
(农办经[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
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
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