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内核机构应为每个项目在七名内核人员中指定一名内核专员。内核专员除承担与其他六名内核人员相同的审核工作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就该项目内核工作的有关事宜接受我会质询;
2、整理内核意见;
3、跟踪审核项目小组对内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4、审核项目小组对备案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六、内核人员应独立制作审核工作底稿,底稿内容至少包括:审核工作起止日期、发现的问题、建议补充调查核实的事项、对推荐挂牌的意见及本人签名。内核人员中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还应分别对项目小组中的法律事项调查人员、财务会计事项调查人员和行业分析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及调查意见进行专业审核,并单独出具审核意见。
七、内核会议应由参与该项目内核工作的七名内核人员出席。少于或多于七名内核人员出席的内核会议无效。内核会议应对参会内核人员人数以及人员构成是否符合规定、参会内核人员是否不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内核意见中进行说明。
八、内核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内核人员应以个人身份亲自出席并提交独立制作的审核工作底稿。因故不能出席的内核人员应委托他人出席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独立制作的审核工作底稿。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包括陈述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投票表决以及签字权等。每次会议委托他人出席的内核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九、内核机构应在内核会议表决基础上制作内核意见。内核意见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内核人员名单及其投票记录。其中,审核意见应明确:
(一)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园区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园区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同意推荐该园区公司挂牌。
七名内核人员应全部在内核意见上签字确认。
十、内核会议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的,内核专员应督促项目小组按照内核会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并对项目小组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予以审核。内核专员应单独制作补充审核意见,就项目小组是否已按内核会议要求补充或完善相关内容发表意见。该意见应与内核意见一起报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