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8]18号)
各主办报价券商:
为切实做好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内核工作,进一步规范主办报价券商内核工作程序,明确内核机构职责和内核工作内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办报价券商应成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内核机构,负责推荐挂牌业务内部审核工作。内核机构应由十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行业专家应为具有所推荐园区公司所属行业高级职称的专家或从事行业研究五年以上的分析人员。
二、主办报价券商应对内核成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内核成员简历应充分表明该成员符合任职条件。主办报价券商应在获得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经我会备案的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成员名单及简历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内核机构工作制度或内核成员发生变动的,主办报价券商应及时书面报我会备案,并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更新披露。未经我会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内核人员参与内核工作。
三、每个拟推荐备案项目需由七名内核人员审核,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人。内核人员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1、备案文件的齐备性;
2、项目小组成员是否符合条件;项目小组成员,特别是其中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分析师,是否实际参与尽职调查;
3、项目小组是否按《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调查,调查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明确;
4、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否按要求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结论是否有底稿充分支持;
5、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是否按信息披露要求制作,内容是否完备,所披露信息是否经过尽职调查并与工作底稿相关内容在结论上一致;如不一致,主办报价券商是否在推荐报告中充分提示风险。
四、主办报价券商应对拟推荐备案项目填列《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备案内部核查表》(见附件)。内核人员应对核查表填列情况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