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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8号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8年2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对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

  《通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将法律精神具体化、明确化的重要举措;是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5]36号)之后,又一个促进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前两个文件的基础上,《通知》将工作重点从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拓展到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并相应扩大了扶持对象范围、延长了政策时间、加大了工作力度,对新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加快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通知》的下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以贯彻实施《通知》为动力,全面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积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抓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汇报《通知》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与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相结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各项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要制定好本地区的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好劳动保障机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以及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一步认识我国就业矛盾的严峻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就业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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