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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财行[2007]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以下简称公证审计)管理,规范中央财政保障的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公证审计专项经费预算申请表(略)

  附件1: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保障各省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等项目的公证审计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按当年审计署授权的公证审计工作任务,分年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分年审核下达,专项用于开展本省公证审计的各项经费开支。
  第四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安排范围。按审计署下达的公证审计工作任务,由各省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开展的公证审计,包括:2006年12月31日以前签署贷款协议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公证审计;2007年1月1日以后签署贷款协议的中央统还贷款项目和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贷赠款项目的公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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