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8]53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增强监督实效。经济责任审计是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重要措施,是客观、公正评价企业发展绩效,全面总结企业发展经验,深入揭示企业存在问题,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企业负责人勤勉尽职、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保障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促进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和《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善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二是结合《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绩效评价体系,将绩效评价运用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科学评判经营者业绩,建立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三是在全面了解子企业负责人任期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分布、规模、行业等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集团总体经济责任审计五年计划,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