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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起草机构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本部门的办公厅(室)提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机构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机构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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