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2008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卫生工作重点,严格执行新的统计调查制度,认真做好网络直报工作,积极开展卫生服务调查,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卫生统计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大局服务,现就做好2008年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新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一)继续执行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正式实施《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完成实时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统计调查任务。
(二)网络直报全国卫生人力和医用设备个案信息。2008年5月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2005年卫生人力和2006年医用设备数据库导入工作;5月-8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利用离线工具下载、录入并上传本单位数据,诊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人力数据由县(区)卫生局代报。
(三)建立居民死因信息网络报告制度。为加强死因统计工作,我部编制了“居民死因信息网络报告系统”软件,要求在2008年7月以前完成省级平台安装、系统测试、人员培训及试运行任务,从8月起由国家死因点正式网络报告死因卡片。为保证国家级、省级样本具有代表性,我部还将进一步扩大死因点并提供省级扩点方案。
(四)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和乡镇/街道代码由我部统一下发,各地不得擅自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编码,也不得编制虚拟街道/乡镇代码。2008年,我部将发布新的ICD-9-CM3手术编码,各地要推广应用。
(五)进一步加强省级直报平台环境建设。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设计方案》的要求,加强网络设施和服务器配置,以保证直报系统正常运行。由我部和浙江省托管的天津、吉林、福建、安徽、云南、西藏、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报平台,务必于年内迁回本省(区、市)。
二、提高网络直报数据质量,加强数据整合与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