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汇总、审核所属高等学校的来源计划、定向就业招生协议等相关材料及数据,并于4月1日前提交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进行集中公布。各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在线上传招生章程,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和要求于4月15日前在线审核,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方准予公布。
22.教育部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直属高等学校提交的高等学校来源计划,统一备案后,于4月15日前分送各省级招办。
23.来源计划网上编制工作结束后,各高等学校要立即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加盖学校校章的计划备案表(由计划管理系统生成),4月15日后向有关生源地省级招办报送加盖学校校章并已经教育部备案的计划备案表,并按照各省级招办的工作安排及时核对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应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加盖公章的所属高等学校计划备案表。
24.省级招办应于4月15日后从计划管理系统和“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分别下载来源计划信息数据库和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并与高等学校报送的计划备案表进行核对,确定各高等学校的录取批次等信息,校核完毕后,须及时、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省级招办不得擅自接收或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的来源计划。
五、来源计划的执行及调整
25.高等学校必须认真执行经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来源计划。高等学校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高等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计划调入及调出省级招办的同意。省级招办要根据录取工作安排、学校生源情况会同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计划调整提出意见,并在高等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按照计划管理系统显示确认的计划调整结果执行。高等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和相关生源地省级招办意见,审核高等学校计划调整申请,监督高等学校来源计划执行。
26.高等学校在生源地调入计划时,由高等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同意后可予调入;高等学校在生源地调出计划时,由高等学校向生源地省级招办提交申请,经生源地省级招办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予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