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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14.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应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原则上在全国各省(区、市)均应安排招生,并合理确定本校在属地安排的来源计划数。

  15.安排跨省(区、市)招收本科生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安排分学校招生计划时不得预留计划,高职(专科)来源计划的编制一律不得安排预留计划。

  16.对于新增设的高等学校,凡符合全国来源计划编制工作时间要求的,可面向全国招生;不符合全国统一时间要求但符合本省(区、市)计划公布时间要求的,可在网上补报计划后面向本地区招生;凡不符合上述时间要求的,不得安排招生。

  四、编制工作流程及管理要求

  17.普通高等学校来源计划实施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各有关单位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核准发放的招生密钥,才能登录“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系统)进行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18.各省(区、市)所属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全部来源计划草案并提交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涉及跨省招生的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落实。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所属高等学校和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来源计划安排申请,并在3月5日前反馈安排意见。跨省计划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所属高等学校的来源计划编制工作,不得随意更改确认数,并应加强省际间的相互沟通与协调。

  19.承担协作计划任务的高等学校编制分省分专业协作计划时,应将计划性质选择为“地方协作计划”,协作计划一律不得同时具有定向就业计划性质及国防生计划性质,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高等学校提交的协作计划单独进行审核,并与其他计划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20.高等学校在网上编制的来源计划,要及时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向就业招生用人需求协议书正本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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