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省级招办负责接收教育部有关部门分送的来源计划,规范、完善计划信息说明;确定高等学校的招生批次;全面、准确地向本地区考生公布在本省(区、市)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及有关招生信息;监督各高等学校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三、编制原则和要求
7.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并注意保持在各地所安排计划总量的相对稳定。
8.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要按照“生源质量为主,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计划增量部分向中西部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数量多的省区倾斜。
9.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以及来源计划编制原则、要求,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科学、合理编制本校来源计划,并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10.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自主选拔录取、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西藏班、新疆班、少年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生、专升本及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高等学校本科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类型的招生可不做分省计划,其计划数包含在各招生学校2008年招生计划总规模之内,在“其他类”项目中编报。
11.为保证国家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和艰苦地区、行业的人才需求,部分高等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面向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编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收适量的定向就业生。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要与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并面向生源地全省(区、市)招生。
12.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对人才选拔培养的要求,高等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后,可依据国防生招生计划编制相应的来源计划。
13.为加强地区间的相互支持和均衡发展,2008年教育部安排适量“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由高等教育规模相对较大、办学条件相对较好的省(市)部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面向部分省(区)试行对口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