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原中央部门所属现划转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共建高等学校,跨省招生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应低于本校招生计划总量的30%。
3.部直属高校和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要按照“生源质量为主,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编制来源计划。2008年在属地安排的计划比例不得高于2007年,在属地安排计划比例超过30%的,要逐年逐步调整至30%以内。原则上,2008年要将从学校所在地调出的计划及本校计划的增量一律安排在中西部地区生源大省招生,同时各校要加强区域间计划调整的统筹与互补,保持区域间的相对稳定和均衡。
三、加强来源计划编制管理,维护招生计划严肃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属高等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执行的指导和管理,除《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我部汇总、备案、分送,未经我部分送和未经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面向本省(区、市)及外省(区、市)招生的全部招生来源计划审核、汇总,并报我部汇总、备案,我部将汇总的来源计划统一分送有关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条件较差、管理混乱、有违规招生行为的高校,应适度减少其年度招生计划并限制其跨省招生。独立学院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还须接受其申办高等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四、严格计划执行管理,落实阳光工程要求。录取期间,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由计划管理、招生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的计划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管理、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等学校来源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省级招办要依据我部分送的来源计划,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不得擅自接收或公布未经我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
未经我部审批或备案确认的各类办学机构一律不得安排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未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及我部批准同意的军队院校不得招收无军籍学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亦不得擅自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未经我部同意,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我部将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未经我部核准计划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