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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年1月31日 教学厅〔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大局意识,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切实做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加强执行全过程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以发展促公平”的原则,加强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要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数量相对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的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

  二、加强高等教育资源统筹,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全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指导和帮助所属高等学校做好2008年来源计划编制工作。

  1.2008年安排“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3.5万名,由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等11省(市)的部分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面向内蒙古、安徽、河南、贵州、甘肃等5省(区)试行对口招生。协作计划为国家指令性的本科层次招生来源计划。各有关省(区、市)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确保2008年协作计划的顺利编制和执行。

  2.省属高等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联系安排。各省(区、市)2008年跨省计划总量(不含协作计划)不得低于2007年本省(区、市)安排的跨省计划总量,其中对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对山西、内蒙古、安徽、河南、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9省(区)安排的来源计划不得减少,各地区计划增量部分应重点向上述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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