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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
(2008年1月4日 教学〔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2004〕15号)印发以来,有关单位认真落实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近一段时期,仍发现有一些社会机构以所谓考研辅导的名义蒙骗学生,获取不当利益,有的甚至没有办学许可手续,有些所谓的辅导班不择手段,恶性竞争;有些社会辅导活动公然在高校设点招揽生源,有的甚至长期租用高校内部设施;一些高校教职工组织、参与考研辅导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上述种种现象,不仅危害学生利益,干扰招生工作环境和秩序,也影响高校教育教学秩序,严重者甚至会影响教育公平,亟待加强监管并依法整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整治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规范考研辅导活动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高校及广大教职工要充分认清参与考研辅导活动的弊端和危害,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考研辅导活动,共同坚决制止考研辅导现象的蔓延。

  二、明确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落实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责任。社会培训机构须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开展考研辅导活动。社会培训机构确需跨省(区、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或管理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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