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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437号)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瑞泰人寿〔2008〕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4.2亿元人民币。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瑞典斯堪的亚公共保险有限公司增加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增资后,公司双方股东的出资比例保持不变。

  二、批准你公司对原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一)公司原章程第6条“注册资本”修改为:

  6.1.1 合资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下称“初始注册资本”)为二亿元人民币(RMB200,000,000)。现注册资本为三亿二千万元人民币(RMB320,000,000)。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下称“增资”)为一亿元人民币(RMB100,000,000)。增资后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四亿二千万元人民币(RMB420,000,000)

  6.2.1 甲方向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一亿六千万元人民币(RMB160,000,000)。甲方对本次增资的出资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RMB50,000,000)。甲方对注册资本的总计出资额为二亿一千万元人民币(RMB21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

  6.2.2 乙方向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相当于一亿六千万元人民币(RMB160,000,000)的美元。乙方对本次增资的出资额为相当于五千万元人民币(RMB50,000,000)的美元。乙方对注册资本的总计出资额为相当于二亿一千万元人民币(RMB210,000,000)的美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

  (二)公司原章程第8条“经营管理机构”增加:

  8.3 总精算师

  8.3.1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董事会可任命总精算师,任命期限为无确定期限。如果因为总精算师退休、辞职、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任命方免职(任命方有自主权)而导致总精算师职位空缺,任命方应任命继任总精算师。总精算师应向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同时,根据监管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离职报告。总精算师的任命和免职应由董事会作出。甲乙双方应促使其董事支持提名方提名的拟任总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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