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投保交强险有关事宜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89号)
西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如何投保交强险的请示》(西保经字〔2008〕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投保运送过程中的商品车,可以按非营运车辆投保。
二、根据现行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规定,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交强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针对你公司反映的情况,可以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十六、
十七条的规定,商品车运送至目的地后办理停驶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