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工作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具体可分为以下步骤:
(一)组织准备。重点是确定考评实施机构,落实考评人员。
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考评,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考评工作任务、具体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定方案。考评实施机构应按不同考评形式的要求,拟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明确考评项目、对象、依据、指标、方式方法、组织分工、工作进度等。若需现场考评,还应拟定工作日程表并提前通知项目单位。
(三)具体实施。考评人员根据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分析项目执行过程的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并根据确定的指标及权重进行初步评价。
(四)专家分析。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绩效考评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专门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五)交换意见。绩效考评实施主体应就绩效考评中发现的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考评结论等与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以使双方对绩效考评结论形成共识。
(六)撰写和提交报告。实施绩效考评的部门或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并提交《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格式见附件3),做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客观真实。
(七)结果反馈。组织绩效考评的部门或机构应以适当形式向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结果。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影响被考评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
建立考评工作责任制。考评人员应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在绩效考评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委员会(组)对项目单位所提供材料涉及的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项目单位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公共卫生项目管理经验,会同财政部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断优化项目预算,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评结果优秀的,绩效考评主体应予以适当形式奖励。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将缓拨、扣减项目资金,予以通报批评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以优化项目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绩效考评信息公布制度,绩效考评结果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共性指标表
2.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指标库及指标说明
3.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范本)
附件1
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共性指标表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指标说明 |
1.业务指标 | 0.5 | 1.1项目任务完成数量 | 0.45 | 主要考核项目业务工作任务数量完成情况 |
1.2项目任务完成质量 | 0.55 | 主要考核项目业务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或目标实现情况 |
2.管理指标 | 0.2 | 2.1项目组织管理 | 0.25 | 主要考核项目实施过程中领导重视、组织协调、实施方案制定等情况 |
2.2项目资金管理 | 0.35 | 主要考核项目资金的拨付到位及资金支出完成等情况 |
2.3项目财务管理 | 0.40 | 主要考核项目资金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日常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情况 |
3.效果指标 | 0.3 | 3.1项目社会效益 | 0.60 | 主要考核项目实施给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健康、公共卫生均等化等产生的积极作用 |
3.2项目经济效益 | 0.20 | 主要考核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 |
3.3项目持续影响 | 0.20 | 主要考核因项目实施对居民生活环境、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功能等所产生的长期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