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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7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8]4号 2008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修订后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协字[1999]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

  附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
  本办法所称考试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第四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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