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改造方案,应委托具有不低于码头改造方案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三、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应的审批部门进行审批。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论证,对于符合要求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再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及检测成果报告和审查论证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进行核准。
(二)审批或核准部门对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由审批或核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同时告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承担单位签定《技术审查咨询协议书》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协议书》,并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设计单位应提供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需要的计算方法、初始参数和计算结果。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工作所需费用按
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费用也应列入工程概算。
(四)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应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主管总工主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的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进入交通运输部设计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必要时可以从交通运输部设计审查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六)承担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并对报告的成果负责。
《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技术审查咨询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